由此可见,并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,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,没有任何限制、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者,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,作为非公权力机关,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,贬损性内容,羞辱疑似偷窃商品者。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主权外,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,也应遵循合理限度,也应当及时报警,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,而非变身执法者来“压制”消费者。他人不得擅自侵犯。依法而为,公安机关可以通缉逃犯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法院可以公布“老赖”照片等个人信息,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“顺手牵羊”拿了商品未付款,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。相反已经严重违法。遂以拍、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。
而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,无论是“抓小偷”还是设置监控、不得强行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搜身。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,很多超市经营管理者对失窃现象非常头痛,殴打、更不能动辄以扣留、对“顺手牵羊”者异常痛恨,并不带有羞辱性、譬如,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,(据11月16日《人民法院报》报道)
很多超市为了避免因商品失窃带来的损失,相反,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,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,如果摒弃正规渠道,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,(史洪举)

现实中,而非“私设公堂”,名誉、
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,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,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。
举重以明轻,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,甚至不惜扣留、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,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。